面对目前国内社会公共环境屡遭破坏的严峻现实,加大环境保护力度,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已然迫在眉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九条首次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了规定,但这条规定本身的可操作性不强且条文缺乏必要的限制性条件,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也有缺陷,"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更是不清晰、不到位。为了弥补这些缺陷,健全我国法制,我们需要对英美等国的立法经验进行综合考虑,并从适当扩大原告资格、扩大受案范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建立奖惩机制这几个方面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