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不仅包括惩戒犯罪行为人,同时还应当包括保护社会受害人权利和保护环境的目的。然而传统刑事司法在惩治环境犯罪时只注重对犯罪行为人的惩戒,忽视对损害后果的关注,不利于环境犯罪惩治目的的实现。恢复性正义以实现"所有人的正义"为宗旨,关注对犯罪损害后果的修复,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具有重大的意义。将恢复性正义引入到环境刑事司法中,完善我国现有的环境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同时将公众参与制度引入惩治环境犯罪的活动中,对环境犯罪惩治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