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是由不同的出资人(终极所有者)共同联合出资组成的“法人组织所有制”,是“派生的”(第二层次的)所有制,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与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可以并行不悖。在中国经济生活中“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积极的进取的态度对待混合所有制,可以为改革拓展更大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