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总量交易机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二阶段视角,将企业持有的碳排放权分为经营性持有和交易性持有两大类,并参照2015 年11 月19 日出台的《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将经营性持有部分分为生产排放和日常排放核算,以期为碳排放核算体系的构建提供一些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