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的规范性条件不但包含形式推论规则,还要突破形式结构主导的语义系统,走向论辩主体的认知意图和言语行为。论辩认知的规范性将论辩情境、策略和目的统一起来,分析主体意图与态度等要素,以及据此受到认知规则约束的论辩话语;论辩对话规则将主体间既有的认知共识作为分析论辩规范性的基础,根据论辩进程中的"承诺集合"的变动建构意义的传递、理解和交互。结合民法当中情势变更原则下论辩主体认知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到法律论证的逻辑规则与认知规则总是共同发挥作用,而并非独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