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的生产过程可视之为林木、果品、粮食等商品生产与生态建设同时进行的联合生产过程。在联合生产的视角下,退耕还林工程中生态补偿机制所体现的激励作用是弱有效的,即对农户的退耕参与行动具有激励甚至是过激励,而对于农户以生态建设为目标的生产性努力缺乏激励或者没有激励。本项目在剖析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内在机制障碍的基础上,深入探究农业实现生态经济联合生产的可行途径,通过分析在生态产品价值显化条件下的农户决策特征及激励关系,提出适合退耕还林地区生态建设与农业发展协调并重的生态补偿机制构建及政策建议。研究内容主要包括(1)退耕还林农业生态补偿机制评价;(2)退耕地区实现农业生态经济联合生产的途径及模式研究;(3)联合生产条件下农户决策行为研究;(4)农业联合生产条件下生态补偿激励关系分析;(5)后退耕时代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创新及政策建议。本研究对于推动我国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创新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Ecological compensation;Joint production;Farmers' choice;Conversion of farmland to fore;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研究揭示了现行退耕还林工程生态补偿的内在机制,发现退耕还林政策在“退耕”和“还林”两个不同阶段对农户的激励具有明显差异性,现有机制对农户参与退耕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而对于农户参与生态建设缺乏激励或者没有激励。明确了退耕还林实施区农业生态经济联合生产的性质,认为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现实成果是打破了单纯生产经济产品的农业格局,使得生态价值以联合产品的形式被生产出来。通过考察农业后续产业发展过程揭示出农户的联合生产行为特征,发现经济理性仍然是发展后续产业的决定因素,土地条件、社会资本、创新能力对于他们的决策行为具有显著的影响。发现退耕补助只有在经营项目中生态产品与经济产品之间呈现互补关系的有限范围实现公共生态产品的私人联合供给,相对于竞争关系而言,这种诱导作用充其量只是一种弱激励。研究认为退耕还林生态补偿制度创新的方向是更多的引入市场机制,建议在第二期退耕还林工程到期后,全面终止现行退耕工程,以便重新启动具有局部针对性的签约式退耕计划,积极培育生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