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1世纪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运用转基因技术与定向辐射育种技术改变原始新品种的性状成为一件相对简单的育种工作,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关于派生品种豁免的规定则成为焦点问题。派生品种豁免意味着原始新品种育种者多年的心血结晶将很容易被稍加改变性状而成为他人的成果进行申请。因此,本课题将研究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下派生品种对我国育种创新以及品种推广过程中对育种者与农户的综合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在UPOV公约1991文本规定下限制派生品种可能产生的制度效应,进而构建一个育种者-农户定价行为的博弈模型分析不同制度下种子企业收益与农民福利达到均衡的条件,以设计一个协调对现有创新成果的有效保障与对现有成果分享以促进再创新这对矛盾问题的制度安排,最终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提供理论与实证的支持。本研究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品种保护的实践上,都将是处于前沿性并且值得深入探讨的重大课题。
Derived Variety System;Derived Variety;Initial Variey;Rice;Innovation
农业育种创新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技术创新获得更多优良的新品种,推动农业发展。原始品种创新的溢出增进了社会福利,但是,社会或消费者能够获得这种溢出效应的前提是有不断增长的技术创新。我国现行派生品种制度是否影响了技术创新的增长,并最终影响到社会及消费者通过获得溢出增进的福利,则对派生品种制度的经济影响研究非常重要。本研究通过选取原始品种创新的溢出作为研究的起点,将育种创新及其运用纳入统一的分析框架。全文主要沿两条主线展开一是从派生品种制度的起源,即国际育种者权利制度的变迁,审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发展的价值取向,分析派生品种制度对水稻品种创新增长及品种推广趋向的影响。二是选取派生品种制度的经济效应作为研究的重点,分别从宏观和微观层面,探讨派生品种制度对水稻生产和农户生产收入的影响,进一步分析中国加入UPOV1991文本限制派生品种的潜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