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从法统的外在结构上是一个"礼法"法系。在中华法系解体之后的民初,"礼"依然存续于司法实践中。大理院对"礼"的适用方式有二种,第一为忠实地遵守贯彻"礼"的精神、观念或制度;第二从语词和观念等层面对"礼"进行间接转换。"礼"在大理院民事裁判中承载着寻绎立法意旨的和诠释法理念两个方面的功能。大理院在司法中一方面积极带来新法理,同时又顾及"礼"所代表的传统中国义理和伦理道德规范。在强硬主导改变和尊重人民认同的习惯和传统之间,大理院的地位、作为,值得后人再省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