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感”和“同一感”构成了舍勒和施泰因同感现象学的基础。从利普斯所举的杂技演员的例子,施泰因用她自己的、基于“本原性和非本原性”之区分的同感概念驳斥了利普斯的“同感”概念,并由此创造性地区分了“同感”与“同一感”。这一区分极大地影响了舍勒,以致他修改并扩充了他有关同情的著作。尤其是,他将“同一感”作为第四种类型补充到交互主体的情感行为的分类之中。但通过细致的文本解读,舍勒的“同一感”概念完全不同于施泰因的“同一感”概念。在互动中,施泰因和舍勒在不同方向上成就了各自的理论。他们都在对“同感”和“同一感”概念的澄清中,展开了一门广义上的“同感现象学”或“交互主体性现象学”;同时,又由于他们各自对于相关概念的不同理解,最终他们也开展出不尽相同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