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其脉证,知犯何逆,随证治之”语出宋版《伤寒论》16条,与本条十分相近的条文是267条“知犯何逆,以法治之”。一般认为:“观其脉证,知犯何逆,随证治之”是在“坏病”语境下做出的陈述。但其临床指导意义已远不限于此。可以将其理解为临床诊疗之总则,并将其视为临床诊疗之“公理”。公理,具有古典的涵义和现代的涵义。公理的古典涵义要求作为公理的命题比理论中的其他命题都更具有明显的真实性,以至可以被接受为“不证自明”,它诉诸的是人们的经验和直觉。如果有人问为什么要“观其脉证,知犯何逆,随证治之”呢?我们只能说它来自人们的“原初经验”,它是经过实践检验并为我们的经验所核实的,它是“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