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农村合作医疗在本质上是“合作制”与“医疗保健制”的结合体,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创新。这一制度变迁从最初的酝酿、萌芽到初步嫁接、形成和展开实验,总体上与农村合作运动几乎同步或紧随其后,即它有自身的逻辑规律:依赖于合作经济的基础,并与医疗保健技术嫁接,整体上与合作经济发展及医疗技术改进同步成长。因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继而又面临战火摧残,尚未有效推广。抗战时受中共边区政府支持的“保健药社”和“医疗合作社”,在功能上与前期各种“合作医疗”实验大体一致,而结构殊异,并非我国合作医疗的“原形”或“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