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权”在国内学界尚未有统一的认识。以不同权利角度来观察,社会保障权具备人权、公民权以及社会权的属性与内容。从西欧中世纪的神学、18世纪的功利主义法学、19世纪哲理法学与目的法学、20世纪社会法学,再到20世纪后期的新自由主义法学,均反映着社会保障权的法理思想的流变。社会保障权是由国家立法确认并保障其实现的,公民平等享有的权利。该权利客观上要求国家提供制度安排,政府及职能部门、企业(雇主)及公民各司其职,为所有公民平等提供包含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及社会优抚等在内的物质、服务及司法保障以满足其生存与发展需要。社会保障权以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积极介入而保障,必然要求坚持公平与正义、弱者优先与差别对待、按需分配与适度分配以及良性、稳定的安全预期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