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谈判制度已被实践证明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有效解决劳资矛盾、体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一种工资决定机制。我国工资集体谈判制度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并被一些潜在的末被制度所承认的社会规范所替代,即工资集体谈判制度被潜规则化了。潜规则可能因其结果的不可预期性和影响因素的不确定性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作为潜规则的社会规范在一定程度上被社会大众认可并替代制度规范又从侧面反映出制度本身的某种缺失。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制定制度时随时保持对潜规则化的警惕,保持制度的旺盛生命力;在制度设计时应考虑经济效益而非单纯的道德效益和理想状态;在制度条文中把握准确的法律语言;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加强立法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