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冲突治理中,社会组织首先应当做促进者和调解者,促进官民沟通和协商;其次,要做弱势一方的辩护者,从而平衡冲突各方的力量;再次,要做治理中的辅助者,间接推进公共冲突治理;最后,要做后续阶段的监督者和低度管理者,提高公共冲突治理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