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冲突治理的主体结构存在政府单一主导的特征,这种单一性尤其表现在公共冲突的过程管理和后续管理环节中。政府单一主导的公共冲突治理结构在取得一定治理绩效的同时,也存在着多元化干预角色缺失、冲突过程中"政府因素"过多、政府管理公共冲突的压力过大、政府管理公共冲突的方式不当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亟需加以矫正或解决。引入社会组织进入公共冲突的治理结构,对完善公共冲突治理结构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改变公共冲突治理"半截子"的管理体系、构建公共冲突治理常规化解体系、提高公共冲突治理体系的承载力、促进公共冲突治理主体的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