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之下,我国法院通过颁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类型的司法文件从而在事实上行使创制金融法律规则的权力,并在此过程中呈现出若干司法权力在我国行使的特殊之处。而我国法院之所以会成为金融立法者,一方面是因为法院有更加迫切的需要去创制金融法律规则,另一方面这也是中国式司法体系管理模式的必然产物。然而,中国法院的这种金融立法者角色的扮演有可能带来的体制性问题,包括在司法体系外部可能因为法院职能边界扩展导致的权力之间的关系失衡,以及在司法体系内部进一步强化法院的行政化运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