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存农村村民自治制度设计中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导致了村干部在征地过程中同时扮演着性质不同、利益相互冲突的几重角色,这给村干部的监督和激励带来了困难,也为他们的自利行为提供了可行空间。这一分析框架适用于村干部各种存在边际报酬差异的行为,尤其普适于国家对农村转移支付大幅度增加的各类情况。当前,在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村委会制度设计的情况下,应在对组织和组织中个人的自利性同时抱有最大戒备的前提下,完善村干部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