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历史学家认为清朝公所基金是一种坏制度,不具有制度的效率性和稳定性,但这只是一种表象而非实质。从合作博弈理论分析得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行商、外商在公所基金制度形成后达到了稳定配置的核解;从关系嵌入性合约分析得出,公所基金内部关系具有稳定性和内部资源配置效率。这说明公所基金制度虽然是一种行贿的“坏”制度,但在行贿不受约束的条件下,行贿制度具有内部稳定性和效率性。这个结论可进一步解释为什么一些不符合法律要求和明显违背道德标准的“坏”制度能够生存下来。行贿基金制度的效率性和稳定性恰恰是腐败制度化的可怕表现,如果不治理,它将会像毒瘤一样到处蔓延,从而使整个社会被这种贪婪和违法行为所覆盖,严重破坏公平。这样的制度效率是不可取的。文章从实证研究推导出规范的命题:有效率的制度并不一定是好的。打破“坏”制度的利益均衡,用一个“好”的制度去替代,堵塞“坏”制度存在的漏洞,应该是政策制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