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三大石油集团公司是带有国有企业性质的垄断企业。自2006年3月26日起,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特别收益金。征收特别收益金后对三大企业的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影响不大,对盈利能力影响较大,但是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三大企业攫取巨额利润的趋势。征收特别收益金的制度也不尽合理,亟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