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高院2009年到2011年间公开的裁判文书中,环境与健康类的裁判文书,其类型相对单一、数量较为稀少、典型案件尤为贫乏。这多少意味着司法在应对环境与健康案件时的乏力。现行环境与健康类案件案由规定的不明确、案件审理的高难度以及学理与立法的分野等是造成这种困境的主要原因。适度修改环境与健康的案由、落实举证责任倒置等业已确立的司法准则,是较为现实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