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并非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开展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的理由、依据,并不是很充分、确实。探索应当允许,创新应当鼓励,但任何探索和创新,都应当坚持合理性、合法性,在干之前、试之前,论证可行、评估风险、权衡利弊、计较得失。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规范,以统筹城乡发展、城乡一体化为努力方向,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改革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