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公民社会的生长,以及农民利益分化、冲突的不断增加和自我整合要求的不断增强,在我国农村社会涌现出大量代表、服务和维护农民利益的社会组织。这些农村社会组织作为农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载体,有效地实现了农民的自主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业已成为中国村庄治理重要的内源性组织资源。然而,不可忽视的是,由于监管机制的体制性漏洞、组织体系的排斥性弊端和维权功能的过激化倾向等问题的存在,不但限制了农村社会组织的进一步成长及其治理功能发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村社会带来了诸多消极影响。因此,健全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完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和规范农村社会组织的维权功能,成为农村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