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对岛屿进行界定和分类,衍生出了"岩礁"这一概念,并排除国家对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自身经济生活的岩礁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域权利。该条规定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从而为各国在实践中解释和适用该条款预留了空间。本文选取若干海洋大国的新近国家实践,尤其是以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涉及无人居住岛屿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申请的国家实践作为研究对象,归纳分析各国对类似南沙群岛的无人居住岛屿主张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内的海域权利的实践。本文认为,国际社会对各国扩张海域权利范围的做法大多表现出容忍态度,这些实践对我国主张南沙岛礁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洋权益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