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是湿地面临的最严重威胁。作为重要的水域生态系统,湿地污染防治应是水污染防治立法的重要内容。然而,水污染防治立法缺乏对湿地应有的关注,加之一体化、整体性以及跨行政区域污染治理机制的缺失,成为无法有效遏制湿地污染的重要原因。为此,应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修改,除明确将湿地规定在适用范围之内外,还要从湿地的性质和特征出发构建生态系统整体性治理、多污染物质一体化控制以及跨行政区域环境执法机制和多元共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