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研究财政部2001年修订《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盈余管理方面的理由能否成立以及上市公司是否对会计准则和资本市场监管规则的修订及时做出了反应。结果发现,在控制了上市公司可能因发生财务困境而进行债务重组的因素后,在1998年和1999年,有增加利润之盈余管理动机的上市公司更可能进行增加收益的债务重组。但在2000年,上市公司的增加利润之盈余管理动机与公司增加收益的债务重组之间不存在显著关系。加之细分盈余管理动机之后的经验证据,本文的发现意味着上市公司既对财政部的《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修订行动及时做出了反应,也对证监会改进基于会计业绩指标的监管做出了及时反应。因此,从遏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来看,会计准则制定部门的努力和上市公司监管部门的努力都很重要。此外,本文还发现,在1998年~2000年间,不含债务重组收益的其他线下项目收益率高的上市公司更少可能进行增加收益的债务重组,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在不同盈余管理工具之间进行了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