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时期在延续清末变法改制的基础上,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基本司法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为陆续出现的特别司法制度所冲击。从刑事特别法适用的视角看,在民国各个政权时期均存在归属普通司法机关适用与特别司法机关适用的两种情形。刑事特别法分别在普通司法机关和特别司法机关适用,反映了司法体系的统一与分裂,映射出法律近代化历程中理想与现实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