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针对农产品流通中生产者与龙头企业之间发生的违约行为,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对其违约行为的原因进行分析,基于交易频率、资产专用性等维度将农产品交易分为6种交易类型,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本文研究认为:交易频率、资产专用性影响契约的稳定性;“公司+农户”之间经常发生的非用性交易经常出现机会主义行为,适合采用“市场治理”模式;其经常发生的专用性交易,适合采用“双边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