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运动属于全人类。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同样也应该受到全世界的尊重与保护。由于奥林匹克运动的特殊性,在全球范围内,国际体育法正在成为一个独特的法律体系。这个独特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奥林匹克运动有其特殊的仲裁制度。但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争议是否通过仲裁途径加以解决仍存在不同认识。从世界各国对仲裁制度的接受来看,扩大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已经成为主流认识。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纠纷,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争议也应该具有可仲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