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国刑法理论之通说,危害公共安全罪保护法益系指“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而中国刑法分则相关条文中亦有类似之规定。但是基于法益保护说及刑法实质解释之基本立场,则必然会得出“纯粹性财产安全不属于公共安全罪之保护法益”的结论。相应地,“人身安全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必备要素”的观点应当得到提倡。惟其如此,方可如实理解公共安全法益之本质意蕴,并且才能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实现罪刑均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