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网络搜索和元分析方法,在梳理相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通过分类整理和案例研究试图揭示国内水生态补偿财政资金运作模式的阶段特征、选择依据与适用条件。研究表明:(1)以“十一五”为分界,水生态补偿经历了事后补偿和积极主动两个阶段,“十一五”以前侧重于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十一五”以来侧重于对保护者进行补偿;(2)水生态补偿财政资金运作模式可分为转移支付、共同出资和强制扣缴模式,地区模式选择由行政壁垒的高低和制度实施的重点等决定;(3)基于纵向转移支付的叠加模式效果较佳,共同出资模式需要考虑同一行政区划条件,强制扣缴模式适用干同一行政区划内的不同子区域,大类混合模式的叠加存在创新空间。因此,完善我国水生态补偿制度既需要因地制宜,又需要对受害者和保护者补偿并重,还更应积极探索水生态补偿财政资金运作模式的组合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