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人们对"修辞"往往有一种误解,认为修辞只不过是实际生活中的文字修饰,甚至是一种"为了说服而说服"的"毒药般"方法或手段。究其原因:一是对修辞研究领域的认识不清导致的概念混淆和曲解;二是在研究和分析修辞时放弃了以论证为基础的传统。现实情况是法律修辞无法避开这种贬义性评价之厄运。事实上,如果回归到古希腊罗马时代,不难发现法律修辞并非追求那种完全置法律论证不顾、一味追求"为了说服而说服"的"华而不实"、"浮夸连篇"、"玩弄词藻"的说服技艺,而恰恰是建立在法律论证基础之上的修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