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粮食行政系统内一系列频发的大案显示粮食安全责任机制正处在失灵的边缘。问责对象不加区分、问责内容刚性不足、发现违法行为的触发机制失效等因素,严重制约了现行粮食安全责任制效能的发挥。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的推进,迫切需要建立起与其相匹配的粮食安全问责制度。粮食安全的考核问责,将依法行政和政府绩效的科学性评价融为一体,是矫正我国粮食安全问责失灵的制度性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