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的发展内生于经济发展,其自身具有内生行为规制,但其外部性却需要外部规制对其内生行为规制进行保护和维持。政府在风险投资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外部规制的作用,应当对风险投资的发展发挥合理的干预机制,以及寻找两者之间的契合点,即在风险投资的内生行为规制基础上,政府的外部行为规制应保护以及维持风险投资的内生行为规制。本文在分析我国风险投资发展路径的基础上,分析了风险投资发展过程中政府行为的"缺位"、"越位"以及风险投资的内生行为规制的作用和缺失,并提出在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政府干预只能是提供总原则,而不是干预具体事务,同时要在风险投资发展与政策约束之间建立合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