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际契约属于一种不完全契约,伴有先天性缺陷,其成因包括合作中的决策者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制度不完备、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环境不确定性等因素。针对其缺陷设计有效机制的思路,一方面是自我执行机制,即府际资本的积累;另一方面是第三方约束机制,即区域政府间合作法规的创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