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是公民的自然财产权利和法定财产权利。民间融资犯罪化保护了垄断国有金融企业的利益,实质上是对公民财产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是与民争利的行为。民间融资犯罪化夸大了民间融资的负面作用,忽略了公民的意思自治,造成公私财产权利保护的不平等,同时也导致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冲突。刑法应当还权与民,对民间融资的规制应当坚持其私权利的本质特征,对其予以平等保护,同时及时调整、清理有关民间融资的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将民间融资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