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物权法》第181、189及196条所规范的制度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动产浮动抵押及特别动产集合抵押。产生这两种观点的原因在于对浮动抵押制度界定的差异。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在于标的物的浮动性、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自由及可转化为固定抵押,依据这三个特征可以确定,我国《物权法》第181、189及196条所规范的制度为动产浮动抵押。创设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制度并不利于我国对这三个条款所规范内容的理解及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