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具有马克思地租理论阐释的地租性质,但从制度经济学和公共产品的税收价格观出发它也具有税收性质,土地出让金兼具租税的属性及其现有征管使用模式的弊端导致“土地财政”风险使其去租改税成为必然,其去租改税需要与现行房地产税改革合并进行,并在结构性减税框架下科学设计新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必将产生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完善地方税种、调节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协调省辖区内区域经济均衡发展和促进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等调节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