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警学理论对“治安高危人群”尚没有权威统一的界定,在具体用语上也存在多种表述,如“高危人群”“高危人员”“重点人口”“可疑人员” 等。将“治安高危人群”引用到公安人口管理中,从理论上来说:一元概念可以避免多元概念的混淆;从可行性来看:一元化概念整合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从实践角度来说:一元化的概念及制度利于工作的开展。结合当前主要学术观点及治安实践,治安高危人群是指“在社会实有人口中,具有较高的治安风险,对社会治安秩序可能造成现实危害或具有潜在治安威胁,以及需要公安机关特别观护的各类人员。”主要包括:社会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醉酒人员、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矛盾纠纷激化可能行凶闹事铤而走险的人员、扬言报复社会人员及其他各类治安高危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