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进程中,对广泛存在且日益扩大的公安行政裁量权如何实施有效的规范和制约已成为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就规制公安行政裁量权的实效而言,公安机关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实行的内部规制模式,较之于立法控制、司法审查等外部规制模式,具有主动性、专业性、同步性等优势,理应成为规制公安行政裁量权的首选路径。对公安行政裁量权实施及时有效的内部规制,公安机关应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纠正的全过程、全方位的规制体系,其内涵至少应包括:制定科学的行政裁量基准,加强民警的行政伦理道德培养,在行政裁量中强化行政程序制度和推行案例示范机制,以及加强对行政裁量案件办理后的内部监督并严格追究裁量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