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行为的滥觞与蔓延,关键在于国家一味地否定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地位,采用禁止、限制、打击等命令控制型法律对民间集资行为进行规制,并坚持以"刑事打击"为倚重。非法集资行为认定存在逻辑缺失,集资行为的"直接性"与"间接性"存在混淆;集资行为的"使用目的 "和"非法占有目的 "难以有效区分。从法律层面确定并保证民间资本合理、有序地参与到金融行业中来;实现由简单粗暴的行政取缔向规范性行政规制转换,形成"疏堵并举"并以"刑事打击"为辅助的监管格局。结合非法集资的证券化发展趋势,确立差异化的非法集资行为认定标准,继而对样式各异、品种繁多非法集资工具或非法集资行为形成有效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