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群府际协作治理既是城市群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城市群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已形成了双边与多边网络结构。全体成员参与协作的制度性安排试图促进府际协作,通过地方政府的选择性收益动机、交易成本和契约风险形成的外在约束来影响并改善府际协作。制度性安排与府际协作的网络变迁历经城市群的非协作时期、培育协作时期与自主协作时期三个阶段。2006-2015年间我国城市群联席会数据表明,省内与跨省的府际协作差距巨大,其中制度安排对长三角双边协作有着明显的带动作用,使得该城市群协作从培育期进入自主时期。京津冀目前尚处于前协作阶段,但已向培育期转变。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群府际协作,应尽可能地考虑降低城市间协作可能遇到的交易成本与风险,根据不同的结构进行制度性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