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的土地纠纷案件数量众多,司法机关对土地纠纷的审判很重视,一些重要的判词刊载在《司法公报》与《江苏省司法汇报》上。从判词明显看出,民初江苏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都尽量按照法律规则对土地案件进行判决,同时灵活运用契约、习惯、法理、司法判例和司法解释等多样性的判决依据。民初土地纠纷案件判决依据的多样性与传统法向近代法的转型有密切关系。通过对民初媒体所关注的土地纠纷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案件类型进行研究,分析民初江苏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对土地案件审判的依据,可以从微观角度观察近代中西法律磨合过程中司法改革路径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