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教育由于其准公共品的特质具备接收公共财政资助的条件,但民办的性质又决定了公共财政在资助民办高等教育时具有选择性,为达到公共财政资助效用最大化的目的就需要构建相应的选择性机制,这种机制按其功能划分包含了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两种机制共同作用,在选择资助对象的同时更能够引导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