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体制下土地征用的“产值倍数法”补偿标准是导致失地农民补偿不足的制度性根源。这种补偿只是对农民在承包期内土地使用权收益的补偿,而未对获取这种使用权收益的资源禀赋进行补偿。在目前的农地制度下,土地是农民依托于集体土地共有制下的一种资源禀赋,是农民在家庭农业经营下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基础。本文认为,在土地征用中应明晰土地发展权,并保障土地发展权收益对失地农民资源禀赋的补偿,从而有利于失地农民就业能力的转换和社会保障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