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药品安全领域,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都有可能对行政规制施加影响。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颁布行政规定和行政规划、召开会议等相对制度化的方式,国务院领导也可以通过批示、讲话和调研等相对非制度化的方式,来影响行政规制。国务院会因考虑公众健康、政治稳定及国际形象的缘由,介入药品规制事务。国务院实施一体化控制与行政规制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可谓并行不悖。未来应进一步建构我国的行政组织法规范,将国务院的活动,将国务院与行政规制机构的互动,纳入法治的框架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