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4款确立了在撤销因行政许可机关的单方过错或者因被许可人的单方过错而产生的违法行政许可时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规则,但对于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行政许可机关与被许可人同时存在过错的混合过错情形下是否给予保护,法律未明确规定。而司法实践中却不断出现混合过错情形下是否给予被许可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案例。行政法学界对此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事实上在混合过错情形下存在行政许可信赖利益保护的可能性。混合过错的存在关系到信赖利益“程度多少”的问题,而非信赖利益。是否有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