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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权属转移契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再考量
  • ISSN号:2095-1280
  • 期刊名称:《税收经济研究》
  • 时间:0
  • 分类:F810.422[经济管理—财政学]
  • 作者机构:[1]安徽大学管理学院
  • 相关基金: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研究"(项目批准号:12BFX06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 陈思融[1]
中文摘要:

商品房权属转移契税的发生原因应当是房屋权属的转移,即物权转移才是承受物权人承担契税缴纳义务的原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将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规定为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即将合同债权作为了契税的发生原因.应将商品房区分为期房和现房分别规定权属转移契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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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
  • 《税收经济研究》
  • 主管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 主办单位: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 主编:朱诗柱
  • 地址:江苏扬州市扬子江北路515号
  • 邮编:225007
  • 邮箱:ssjjyj@tax-edu.net
  • 电话:0514-87806636
  • 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1280
  • 国内统一刊号:ISSN:32-1824/F
  • 邮发代号:
  • 获奖情况:
  • 国内外数据库收录:
  • 被引量: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