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6条、第78条规定了一种“新”的判决方式——行政诉讼补救判决。上述法条中仅用“可以”或“或者”一词对补救判决的作出予以规范,对该判决形式的适用条件未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已初步确立了该判决形式,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相当数量适用补救判决的案件,通过结合审判实践中适用补救判决的案件,从形式、性质以及功能等方面分析界定补救判决的内涵,并提炼出补救判决的适用条件,不仅有利于明确补救判决与其他判决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也能够解决司法实践中“如何用、何时用”该判决形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