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菲律宾单方所提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庭就管辖权问题作出的裁决中,涉及低潮高地的相关诉求问题。仲裁庭认定诉求所涉争端存在,并对第4项、第6项诉求确立了附带条件的管辖权,将第5项诉求的管辖权问题保留至实体阶段一并审理。本文结合南海仲裁案的相关材料,对本案所涉三类低潮高地法律问题的管辖权问题进行逐一分析,遵循同类国际仲裁案的一般思路,认为中菲之间在低潮高地性质界定、海洋权利和领土属性问题上不存在真实的争端,而且,即便争端存在,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争端亦构成有关争端的先决问题,仲裁庭难以合法地对低潮高地的有关争端确立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