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对于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关系大致分为两种观点:一是认为社会法作为公、私法域之外的第三法域,经济法包含于其中;二是认为两者是并行不悖的部门法,社会法不是经济法的发展进路。实际上,学界对这两者关系的研究缺乏对其研究前提的界定——即第三法域是否为社会法,以及对社会法的本质进行定位。只有对这个前提研究清楚了,才能形成一个系统的、有说服力的关于两者关系的理论成果。